【新北市訊】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國昌罷免案,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年10月31日宣告成立,並定於106年12月16日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前段及第6項後段規定,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特別提醒,自該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政黨及任何人所為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務須載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以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