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選一字第101315018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板橋區江翠里第1屆里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時間、地點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33條、第44條、第47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5款、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1條、第22條第4款、第2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至5月23日止。
(二)起、止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板橋區公所候選人登記處。
三、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1份。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1份。
(三)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份。
(四)本人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一式(黑白或彩色均可,包括登記申請調查表粘貼之相片)5張。
(五)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1份。
(六)如有設立競選辦事處者,其競選辦事處登記書1份。
(七)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1份。
(八)退伍、停役、辭職或退學者,應繳驗正式證明文件正本1份。(非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軍事學校學校學生或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免繳)
四、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二)地點:與申請登記之地點同。
五、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新台幣5萬元。(保證金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登記為候選人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
七、未註明影本之表件,一律不得以影本繳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