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選二字第1003250012號
附件:
主旨:公開陳列本市五股區陸一里第1屆里長補選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2條第4款。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即民國80年8月28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至民國100年8月27日(包括當日)除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本屆里長補選之選舉權(本法第14條)。
二、有選舉權人在該里行政區域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為本屆里長補選之選舉人,居住4個月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1日(100年8月27日,包括當日)為準,即凡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居住者,為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其遷入日期之認定,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並以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本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三、公告閱覽期間:自本(100)年8月10日起至同年8月12日止為期3天,在公所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向公所申請更正(本法第22條)。每日閱覽時間以公所辦公時間為準。
四、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本法第20條第3項)。
五、選舉人名冊經依法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本法第2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