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及職掌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四十二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至五人任期四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聘任。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目前成員
目前設置常兼小組委員四人(即召集人楊思勤、委員吳清熊、許庭郡、白明鈿)任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