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第一八二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 間: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地 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邱主任委員雲儀、林委員俊良、王委員百盛、錢委員彩雲、
賴委員國獻、秦委員螓、鍾委員孟仁、鄭委員錦洲
黃委員泰雄(請假)、許委員世正(請假)
四、列席人員:謝召集人玉舜、吳顧問振吉、鄭視導裕成、許總幹事清坤、
蕭副總幹事忠義、楊組長志淇、孫組長衡駒、王組長朝青、
潘組長蕙蕊、劉主任正元、洪主任國勳、何主任秋貴、
張主任聖
五、主 席:邱主任委員 雲儀 記 錄:曾繁芝
六、主席報告:
各位委員、選委會各位工作同仁、新聞媒體各位朋友:大家午安!
感謝大家的辛勞,今天的委員會議非常重要,因為要審查第五屆立法委員
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登記候選人資料,由於具有時效性,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
報送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核,所以本次委員會議沒有辦法
延期,選在颱風天這個時間召開,謝謝各位委員冒著風雨來參與,現在請按
照既定的議程進行會議,謝謝!
七、總幹事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本會工作同仁:大家午安!
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在颱風來臨時,撥冗前來參加委員會議,承蒙剛才主席
報告,委員會議是按照我們選務作業進度的程序來召開,今天最重要工作是對
於立法委員及市長選舉登記完畢之候選人相關資料、證件審查。另外,有關各
項選務相關作業規定,包括我們舉辦政見發表會、印製選舉公報的作業要點、
講習計畫等等,等一下會議中一一提出向各位委員報告,不耽誤各位委員的時
間,敬請各位委員有好的意見,盡量提供給本會人員做參考。
八、各組工作報告:
第一組報告:
(一)編印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包含法令規定、工作分配、要領提示、注意
事項、狀況處理以及各單位連絡人員及電話。發給工作人員每人一冊,作
為投開票作業之依據。
(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賦,為求減輕投開票所之工作人員負擔,避免因繁有
失,工作人員配置,按投開票所所轄選舉人數多寡配賦,二000人以上
配置十四│十五人,二000人以下最少九人,所需人數預計二八00人
(含預備員),本會已於選舉公告發佈後,函請本市中央所屬各機關學校
及基隆市政府所屬單位及學校調薦。
(三)納莉颱風水災,各區公所保管之投票匭及圍屏頗有損害,經調查結果,計
仁愛區公所損失票匭八十個、圍屏一一二個,七堵區公所損失票匭三十六
個、圍屏七十一個,暖暖區公所損失票匭五個、圍屏五個,十二日經中央
選舉委員會派員會勘,即陳報中央儘速補足。
(四)連繫基隆市警察局及第四分局,協助本屆選舉選務工作安全維護事宜,並
於本會設置警勤巡邏箱,隨時保持連繫。
(五)候選人登記申請,於十月三日起受理候選人登記領表,十月七日至十一日
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領表者:立法委員部份計有何聖隆、劉文雄、楊思
勤、林振國、徐少萍、林明通、王拓、鄭龍水等八人,市長部份計有許財
利、李進勇二人。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立法委員部份計有劉文雄、王拓
、林振國、徐少萍、楊思勤、何聖隆、鄭龍水等七人,市長部份計有許財
利、李進勇二人。
(六)候選人申請登記後,其消極資格查證,已於十二日專人送交中央選舉委員
會法制組轉交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內政部
刑事警察局、國防部軍法局等單位。查證資料業已取回,候選人資料等審
查已列入審查議案,請委員審查後,十八日專人送陳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審
核。
(七)投票開票所需之各項選務作業用品已簽批陳核,各案奉核後,即請本會行
政室招標採購。
(八)為維護本市投開票作業電力供應正常,協調台灣電力公司基隆營業處,請
於投票前協助各區選務作業中心,檢修電力線路,全力維護投開票及計票
作業電力正常運作。
第二組報告:
(一)為使編造選舉人名冊更加正確,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自本(十)月二十二日至
十一月二日止針對褫奪公權、禁治產宣告、失蹤人口、出入境人口及原住民
等各種身份進行戶籍清查。
(二)本組定於本(十)月二十五日分上、下午兩梯次假本會會議室辦理「編造選
舉人名冊」講習期使各戶所工作人員熟悉法令規章、溝通觀念、齊一作法,
如期完成編造工作。
第四組報告:
(一)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申請登記為市長候選人李進
勇先生設置助選員十三人,許財利先生設置助選員廿四人。申請登記為第
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劉文雄先生設置助選員廿五人、王拓先生設置助
選員十六人、林振國先生設置助選員廿五人、徐少萍女士設置助選員七人、
楊思勤先生設置助選員十五人、何聖隆先生設置助選員三人、鄭龍水先生
設置助選員八人。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候
選人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更換或增減助選員應於候選人名
單公告十日前為之(即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截止),本組依規定星
期例日(早上八時至十二時,中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照常收件。
(三)本市設置二二二個投開票所,投開票所監察員配置五七八人,依公職人員
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服務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民主進
步黨可推薦一二五人、中國國民黨可推薦一三三人、新黨可推薦六二人、
親民黨可推薦六八人、台灣團結聯盟可推薦六四人及本市無政黨推薦立法
委員選舉候選人何聖隆、林振國先生可推薦六一人,推薦山地原住民及平
地原住民參選立法委員選舉之台灣吾黨、中國台灣原住民主黨可推薦一人
,無政黨推薦之平地、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李康泰、高金素梅女士
可推薦一人,以上可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人數已函知各政黨及候選人。
(四)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縣)市選舉委員會應
提供轄區內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之場所地點,已請各區公所調查地點並
列入議程請委員審議。
九、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本會受理各候選人申請登記,
檢陳候選人登記資料,立法委員部份:劉文雄、王拓、林振國、徐
少萍、楊思勤、何聖隆、鄭龍水等七人,市長部份:李進勇、許財
利等二人,請審議。
說 明:
一、各候選人由請登記所附之候選人登記申請書、申請調查表、三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審查選舉人資格)、政黨推荐書、相片(五張)
,經初審結果,均符合規定。
二、各候選人消極資格,經送請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國防部軍法局等單位查
證,查證結果,均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各款之規定。
三、附摘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條文:
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未畢
者。但受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禁法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三十五條
左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或警察。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職召未入
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在學校肄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
申登記為候選人。
現任公務人員不得在其任所所在地.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檢陳「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各投開票所地點暨工作
人員配置表」一種,請審議。
說 明:
一、本次選舉投開票所設置計二二二所,經各區選務作業中心(區公所)
會同里長及警勤區警員勘查設定,借用民間場所(如寺廟、教堂、集合社區活動室等)均須取得當事者同意並取得同意書。
二、工作人員配置計二、五六0人(主任管理員二二二人、管理員一、
二三0人,主任監察員二二二人、監察員五七八人、警衛二二二人
),另配置預備員(主任管理員一0人、管理員四0人,主任監察員
六人、監察員三0人)。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檢陳「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
習計畫」乙種,請審議。
說 明: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訂於十一月二日及十四日分三梯次實施:
第一梯次:為政黨及候選人推薦之監察員由第四組辦理。
第二梯次:為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及未參加政黨及
候選人推薦監察員講習者,由第一組及各區選務中心辦
理。
第三梯次:為警衛人員,由警察局擇期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案 由:謹擬「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臺灣省基隆市選
舉委員會編編印選舉公報要點」乙份,敬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臺灣省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八日省選三字第0一七三號函辦
理。
二、擬提請審議通過後照案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案 由:謹擬辦理本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宣導工作
實施計畫乙份,呈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臺灣省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七日九十省選三字第0一七二號
函辦理。
二、為宣導本年選舉意義及其重要性,並宣示政府端正選風、反賄選及
暴力之決心與作法,加強國人對民主政治、選舉制度之正確認識,
暨適時宣導發佈本次選舉各項活動進度及現況,故特擬定此宣導工
作計畫(如附件)。
決 議:照案通過。
第六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案 由:謹擬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基隆市選舉區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公辦政
見發表會實施要點各乙份,呈請審議。
說 明:
一、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基隆市選舉區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候選人參
加政見發會之意願經調查:
1、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同意「利用本市有線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
表會」之候選人計一人,同意「不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計一人。
2、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同意「利用本市有線電視辦理公辦政見
發表會」之候選人計四人,同意「不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計二
人兩樣均同意者計一人,故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基隆市選舉區暨
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擬援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採洽由本市吉隆有線
電視公司於基隆市政府四樓禮堂以現場直播方式辦理。
二、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二日九十中選四字第九000八
0六號函示:「該函說明:一、:::縣(市)選舉委員會使人
用有線電視辦理政見發會者,以辦理二場現場直播(即每一候選
二次直播機會)需費額度為原則,於該額度內辦理相關事宜,包
括製播錄影帶:::。三、:::需費,應於各該選舉委員會之
業務費項下支應,不足部份報本會補助,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第四
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所需經費(註:本市計
支約新台幣五十六萬元正)為原則。」故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
本市公辦政見發表會將九十年十一月廿二、廿六日,第十四屆市
長選舉本市公辦政見發表會將於九十年十一月廿三、廿七日,各
舉辦二場,並洽本市吉隆有限線電視公司於十一月廿四、廿五日
、廿八、廿九日安排時段各重播乙場次。
三、依據「公職人員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七條規
定「:::政見發表會時除主持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
人不得在場。::::」」故政見發表會現場外將援上次(第四
屆)立法委員選舉,於基隆市政府三樓川堂,架設三台電視機並
放置桌椅供媒體記者及民眾觀看。
四、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每位候選人發言時間為十五
分鐘,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每位候選人發言時間為
廿分鐘。主持人擬請本會委員擔任,並請監察小組遴派監察小組
委員到場執行監察工作。
第三組組長補充說明:
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各場次主持人,人選擬請委員會議研議討論並請主任委員裁定。
決 議:
一、有關主持人部份,現在各位委員都在場,除由本人率先發動擔任一
場次主持人外,另外推薦王百盛委員、賴國獻委員各一場次、最後
一場次人選請就黃泰雄委員及許世正委員中擇一擔任,請業務單位
聯繫。
二、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洽由本市吉隆有限電視公司頻道播出,本來
規劃在第七頻道,但經與吉隆公司連絡結果,因計畫播出時段都被買走,現以新的頻道在第六十四頻道播出,如果改為六十四頻道播出,將於政見發表會之前三至四天在七頻道及各頻道用跑馬燈插播
,包括直播現場也要插播,請該公司宣傳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時段,本案附件有關頻道部份暫不列出來。
三、修正通過。
第七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各候選人政見稿(如附件)請
審議。
說 明:
一、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審查。
二、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均符合規定。
決 議:照案通過。
第八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各候選人助選員(如附件)
請審議。
說 明:
一、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審查。
左列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
(一)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
不在此限。
(二)公務人員。
(三)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均符合規定。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九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各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如附件)
請審議。
說 明:
一、請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四條、第
五條規定審查。
二、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均符合規定。
決 議:照案通過
第十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本市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
之場所點地點一覽表(如附件)請審議。
說 明:
一、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審查。
二、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查均符合規定。
決 議:
一、編號十五號仁愛區仁愛國小體育館場地,因教育部有公文函示各級
學校裡面不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之場所,改為愛六路形象商圈
廣場。
二、編號三十七號暖暖區碇和里活動中心,亦不適宜提供候選人競選活
動之場所刪除。
三、其他之場所照案通過。
十、臨時動議:
案由:檢陳「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基隆市候選人姓名、號次
抽籤要點」乙種,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結果,將於十一月二十日公告,選舉公報及選舉
票上之候選人姓名號次均依抽籤結果秩序排列。
三、抽籤會場設於行政大樓九樓(鶯歌里民大會堂)。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