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109年1月7日 聯絡電話:799-9388 聯絡人:第四組
高市選委會呼籲民眾 投票日勿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依據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還可按次連續處罰。此外,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依法也不得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否則可能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高市選委會指出,從近幾次選舉的違規態樣與裁罰案例來看,民眾如果掉以輕心,於投票日在LINE、臉書等社群網站或手機通訊軟體留言、分享或轉發了含有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的相關影像、聲音或文字,或其他包含了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相關資訊,甚至在深夜傳送極大量的簡訊導致遲至投票日才送抵選民,就可能因涉及拉票而付出高昂的代價。
此外,其他禁止在投票日從事的行為,還包括發(散)布民調、宣傳罷免或反罷免、撕毀選票、將異物投入票匭、將手機或攝影器材帶進投票所,以及將選票攜出投票所等,選委會呼籲市民大眾留意,避免違法而被處以高額罰鍰或罰金,甚至因為觸犯刑事規定而留下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