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宜蘭縣第18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頟等事項。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之1、第38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8款、第31條、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4款、第4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候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9日起至95年4月13日止。
(二)時間 :每日上午8時起至12時,下午1時30分起至5時30分止。
二、候選人申請登記地點: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三、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1份。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1份(自行粘貼本人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黑白相片1張)。
(三)本人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1份(全部或部分謄本,但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人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黑白相片一式5張(不含自行粘貼登記申請調查表之相片,背面用鉛筆書明候選人姓名)。
(五)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1份(其中學、經歷以150字為限,政見內容以600字為限,以打字為原則,或深色筆書寫亦可,應採用本國正體文字,字跡必須端正清晰,避免使用簡體字,其標點符號可標於格外,但不得以影印本繳送)。
(六)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者,應檢附之表件:
1.競選辦事處登記書1份。
2.助選員名冊暨備補助選員名冊1份。
3.助選員暨備補助選員本人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1份。
4.助選員暨備補助選員本人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每人一式2張(背面書明姓名)。
上開所列表件,如未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同時繳送者,視為不設置。
(七)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正本1份。(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時間:自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同年4月13日止,每日上午8時起至12時,下午1時30分起至5時30分。
(二)地點:與申請登記之地點同。
五、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候選人每人新台幣3萬元整。保證金應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
六、登記為候選人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如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並附委託書。
主任委員 陳 源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