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灣省宜蘭縣第十八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縣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場地一覽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台灣省宜蘭縣第第十八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本縣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埸地如附表。
二、上項選舉競選活動期間:95年06月05日起至95年06月09日止計5天;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10時止。
三、候選人如需使用本會公告場所,請事先向該場地機關負責人查詢是否有其他用途,以免使用時段重複。
主任委員 陳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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