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宜蘭縣第18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閱覽。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第43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40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第18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訂於95年6月10日舉行投票,選舉人名冊依照規定自95年5月25日起至5月29日止,在各該村(里)辦公處公開陳列閱覽5日。
二、請各選舉人於上述期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前往該村(里)辦公處閱覽,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應於閱覽期間內向各該村(里)辦公處申請更正或補列,逾期不予受理。上項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期滿後即為確定,投票日不再辦理更正或補列。
三、選舉人名冊於各該村(里)辦公處公開陳列閱覽期間,任何人不得抄錄、影印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