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嘉縣選一字第109 3150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義縣阿里山鄉里佳村第21屆村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時間、地點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5款、第15條、第21條、第22條第4款、第23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
起、止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起至3月20日止。
(二)、
起、止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二、申請登記地點:阿里山鄉公所候選人登記處。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一)
候選人登記申請書1份。
(二)
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自行黏貼半身正面二吋相片一張)1份。
(三)
本人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份。
(四)
本人正面2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應(包括登記申請調查表之相片;黑白、彩色均可)5張。
(五)
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1份。
(六)
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其為大陸地區學歷者,應檢附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香港或澳門學歷者,應檢附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認可名冊。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惟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大陸地區學歷證明文件,於103年11月29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但應於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內註明該學歷及選舉名稱。另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之國外學歷,如檢附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七)
如設立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1份。
(八)
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正本1份。(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正本1份。)
(九)
登記為候選人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 日期: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109年3月15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09年3月20日)。
(二) 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應繳納保證金:
(一) 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5萬元。
(二) 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主任委員 翁章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