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遭民眾檢舉有關候選人從事造勢活動逾時、散布評論民調事件以及候選人印發未簽名宣傳品,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之案件進行審議,相關裁處案件之決議概述如下:
一、 時代力量由其負責人黃國昌申請於105年1月9日下午18時至22時於中正區濟南路舉辦「時代力量2016立法委員選前造勢活動」,逾晚上10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嗣經制止不聽,仍決意繼續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繼續違反上開規定,先後有二違規行為;此外,因黃員係以時代力量(政黨)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乃係政黨舉辦之競選活動,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規定,分處時代力量(政黨)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1百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6條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二、 王浩宇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於個人臉書散布評論民調,已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王員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 邱議瑩在競選活動期間發送未簽名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因該宣傳品無從區隔係一次或多次印發,爰推定為一行為,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處邱員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規定通知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