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4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有個人或媒體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有關民意調查資料之引述、報導及應載明事項等案件進行審議,共計有6件裁罰案件,分別對當事人或公司及其代表人各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依據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在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事項部分,係依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有關上開6件裁處案件之決議,概述如下:
一、 謝長廷先生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在立法委員參選人之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謝員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二、 林奕成先生、王正德先生等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分別在網路聊天室及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會上,引述有關總統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分別對林員及王員各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三、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中央日報網路報」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引述、報導有關總統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爰依其個別行為及同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各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四、 邱錫奎先生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因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發布民調應載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邱員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