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星期三)
【 】中央選舉委員會4月26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審議民眾檢舉三立新聞台在105年1月6日下午8時49分至10時45分播送「新臺灣加油」節目,僅單獨邀請新北市第12選舉區立法委員候選人黃國昌先生參與該節目,違反公職選罷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決議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又該節目公開引用PTT上網友發布之立法委員選舉民調,違反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決議分處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公職選罷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其中「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一節,前經本會第372次委員會議決議其認定標準係謂廣播電視事業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給予競選同一公職之同一選舉區全部候選人相同之機會。
又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本案該節目引述內容雖為網友投票日10日前「彙整資料」後所預估之結果,惟本法第53條第2項之處罰,係以於上開禁止期間為發布、報導、散布、評論、引述之「行為」為主,至民意調查資料是否禁止期間所作,則非所問。
中選會表示,本案雖屬同一違規錄影帶之檢舉案,惟邀請候選人之行為與發布民調之行為屬不同行為,應分別論處。故經委員會議決議,針對違反前一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後者,則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罰,分處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中選會將據以開具違反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