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8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認有牴觸憲法疑義所為釋憲聲請案,經決議上開選罷法就罷免宣傳活動之限制,為立法者制度形成自由範疇,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得以明確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不予層轉行政院。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蔡正元罷免案期間,陸續受理民眾檢舉或經中選會轉交涉嫌宣傳罷免違規案件計83案,案經提該會委員會議審議,認為適用選罷法第86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乃決議暫停審議,並提出釋憲申請書函報中選會層轉。
中選會表示,委員會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同時對於選舉之競選活動及罷免之宣傳活動,均作有若干之禁制規定,例如選舉投票當天以及競選活動期間每日起止時間(上午7時至晚上10時)以外的時間都不可以從事競選活動;罷免宣傳活動亦然,立法機關似難謂完全不得立法予以作適當之限制規定,因此,現行選罷法禁止罷免宣傳活動之規定,本屬立法者制度形成自由,是否合宜,固容有檢討修正之空間,該會亦已擬具相關修正建議條文供相關機關參酌,惟本案據釋憲申請意旨,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得以明確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故不予層轉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