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20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該會將於11月19日發布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載明。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中選會指出,第3屆至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均為新臺幣20萬元,第9屆亦維持相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