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7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103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將於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載明。
中選會表示,審議通過的保證金數額分別為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200萬元,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此外,中選會並表示,該會於日前邀集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召開「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2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時,亦決議有關鄉(鎮、市)長候選人保證金訂為新臺幣1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候選人保證金訂為新臺幣5萬元,村(里)長候選人保證金訂為新臺幣5萬元,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另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則分別比照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