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星期二)
【 】針對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參選資格問題,中央選舉委員會30日表示,有關蔡錦賢之參選資格於民國99年新北市第一屆議員選舉時,即已提該會委員會議審議確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至今未作任何修正,此屆選舉該會乃依先前委員會議決議,審議其參選資格符合規定,維持該會決定之一致性,並無不妥。
中選會指出,蔡錦賢曾因犯「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刑7個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嗣因潛逃至大陸,並於行刑權時效期滿後始返國,於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蔡錦賢申請登記參選,乃衍生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適用疑義。
中選會說,該案當時經函法務部表示意見,該部認為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與單純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情形不同,應由中選會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文意解釋妥處,或循修法途徑解決。
中選會指出,該會乃提委員會議討論並做成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就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之參選資格規定並不明確,而考量限制終身不得參選者,以有同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情事為限,基於保障當事人參政權,故蔡錦賢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當時並建議內政部修法,以資明確。惟內政部至今尚未修法。
中選會強調,蔡錦賢之參選資格在新北市第一屆議員選舉時即已提該會委員會議審議確定,相關法規亦至今未作任何修正,本屆選舉該會乃依先前決議審議其參選資格符合規定,維持該會決定之一致性,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