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星期一)
【 】立法委員李桐豪今(15)日上午就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保障議題召開記者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該會對於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隱私權向來高度重視,以往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如遇有一投票所僅一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均先行徵詢該原住民選舉人之意願後,辦理投票所異動。
中選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因此,如有村(里)長選舉與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最小的選舉區為「村(里)」,原住民選舉人之投票所僅能在同一村(里)內異動。以99年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為例,如一村(里)設有二個以上投票所時,則該村(里)全數原住民選舉人應集中於同一投票所投票;如一村(里)僅設一個投票所時,則該投票所即為該村(里)之原住民投票所,無法異動。因為今年9合1選舉,村(里)長選舉以村(里)為選舉區,如果該村(里)只設1個投票所,則原住民選舉人僅能在該投票所投票。
中選會同時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5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係採「投開票合一」制度,有關建議改採「里投票、區開票」方式,涉及上開法律之修正,於修法前尚無法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