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7日表示,依公職選罷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但當得票數最高落選人如已死亡,其遞補順序已不存在,應由得票數次高落選人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中選會是針對2月6日自由時報刊登「王洲明投書「抓到了!中選會『遞補』作弊抓到了!」」一文,作了以上回應。
中選會強調,此遞補制度,其立法意旨係鼓勵檢舉賄選,保障應當選而未當選人之權益。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目前地方民意代表的遞補制度即依此規定辦。
中選會指出,新竹縣議會第17屆議員許阿勇,因違反選罷法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經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議員職權。以該選舉區得票數最高落選人謝應隆已於99年6月18日死亡,該遞補順序已不存在。其後順序之落選人曾安勝得票數符合規定,經該會委員會議通過,遞補當選新竹縣議會第17屆議員,該會辦理遞補作業,完全係依法行政,並無所謂「作弊」情事。
中選會同時表示,至於臺中市議會第16屆議員莊乃慧是以婦女保障當選名額當選,其解除議員職權後所遺缺額,依內政部函釋,自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之適用。也就是說,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議員解職後,其所遺缺額之遞補,仍應以婦女落選人為限,原落選人江正吉自不得遞補當選。
但因該選舉區婦女落選人2人得票數均未達選罷法第74條第2項但書「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規定,莊乃慧所遺缺額,無法辦理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