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7日舉行委員會議,就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中,有關12件選舉人於投票日因撕毀選舉票,涉嫌違反總統副總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進行討論,會中決議其中1件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10件分別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另1 件則不予處罰。
中選會指出,有關12件撕毀選舉票案件,均是由各相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調查詢問後,經由各承辦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各選委會委員會議審議後,再提報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作了上述決議。
中選會表示,有關12件撕毀選舉票案件的承辦選委會、選舉人及其撕毀選舉票事由,以及該會之決議,分述如下:
承辦選委會 |
選舉人 |
事由 |
決議 |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
翁卓○蕊女士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於圈選總統副總統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後,因圈選錯誤,誤認為無效票,而予以撕毀,因所為分屬二撕毀行為,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及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因其同時違反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各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共計新臺幣1萬元。 |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
鄭○芬女士 |
撕毀領得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
白○勇先生 |
圈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時,在同一組候選人圈選欄圈選2個圈印後,將選舉票撕毀,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
陳○ 女士 |
於圈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後,因發現圈選錯誤,誤認將選舉票撕毀,可更換空白選舉票,遂將選舉票撕毀,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
花○月女士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及圈選後,因不知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之作用,乃將其揉成紙團並欲攜出,經工作人員制止不成並予以撕毀。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
李○欽先生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自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無何作用,而予以撕毀,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
吳○璋先生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於圈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後,因發現圈選錯誤,向選務人員要求更換空白票未果,撕毀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
李○菱女士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於圈選完後,因發現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圈選錯誤,乃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撕毀,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澎湖縣選舉委員會 |
鄭○福先生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後,以未經圈投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為由,而予以撕毀,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
洪○英女士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於圈票處圈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後,在右手仍壓住選舉票時,以左手拿取選舉票,致將選舉票撕毀,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新竹市選舉委員會 |
曾○衡先生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後,自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無何作用,而予以撕毀,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
江林○莉女士 |
領取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張選舉票後,欲將印章放入皮包而拉動皮包拉鏈時,不慎拉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以其行為非屬故意,決議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