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7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華視於該會委託製播「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第1場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後,自行轉播之候選人記者會時,未為公正、公平之處理,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0年12月27日函略以,華視於100年12月23日下午8時至10時播送之「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節目,於政見發表會後轉播候選人記者會,卻未播出親民黨候選人宋楚瑜部分,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並檢附上揭節目側錄光碟及剪報1份,請該會處理。
中選會指出,華視受該會委託製播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第1場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播出時間為100年12月23日下午8時至9時40分,不包含會後記者會。而華視基於服務同業協調各組候選人受訪,並提供共同畫面訊號供各家電子媒體播出。惟華視以競選活動時間至晚上10時止及12月份節目編排已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存查為由,未播出宋楚瑜會後記者會受訪畫面。
中選會說,依總統選罷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強調,經委員會議討論,認為華視未播出宋楚瑜會後記者會受訪畫面,有違總統選罷法第46條第2項之規定,乃決議依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處華視新臺幣2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