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7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年代、中天、三立及東森4家電視公司,因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告發布後,至投票日10日前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決議依同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該等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該會於85年3月13日第220次委員會議決定,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
中選會表示,這4家電視公司違反的事由及該會委員會議的決議,分述如下:
電視公司 |
事由 |
決議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年代電視台) |
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100年9月15日)發布後之同年12月3日下午14時至18時許,於新聞台轉播「2012誰當家電視辯論會」節目時,同時辦理並播送議題內容為「看辯論,你投誰? 1.馬英九 2.蔡英文 3.宋楚瑜」之電話語音投票結果,涉違反本法第52條第1項「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規定。 |
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練台生各新臺幣50萬元。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天電視) |
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100年9月15日)發布後之同年12月3日下午13時30分至18時許,於中天新聞台轉播「決定2012最重要電視辯論會」節目時,同時辦理並播送議題內容為「誰最關心國家與人民? 1.馬英九 2.蔡英文 3.宋楚瑜」之電話語音投票結果,涉違反本法第52條第1項「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規定。 |
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蔡紹中各新臺幣50萬元。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即三立電視) |
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100年9月15日)發布後之同年12月3日下午12時55分至17時40分許,於新聞台轉播「2012大決戰總統辯論特別報導」節目時,同時辦理並播送議題內容為「三位候選人辯論表現誰比較好? 1.馬英九 2.蔡英文 3.宋楚瑜」之電話語音投票結果,涉違反本法第52條第1項「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規定。 |
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崑海各新臺幣50萬元。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電視) |
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100年9月15日)發布後之同年12月3日下午13時55分至16時55分許,於新聞台轉播「大選三國志總統大選電視辯論特別報導」節目時,同時辦理並播送議題內容為「你認為這次大選,得票最高的兩組候選人,可能的總得票差距為? 1.10萬票內 2.10到40萬票 3.40到70萬票 4.70到百萬票 5.百萬票以上」之電話語音投票結果,涉違反本法第52條第1項「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規定。 |
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施維德各新臺幣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