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3日表示,有關苗栗縣竹南鎮鎮長康世儒因候選人資格問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1年11月13日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一案,因其所遺任期達2年以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中選會表示,康世儒曾任苗栗縣竹南鎮第14、15屆鎮長,該鎮第16屆鎮長於101年1月14日辦理補選,又登記參選,其候選人資格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依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有關連選連任之解釋函令,審定符合規定,於101年1月17日公告為該鎮第16屆鎮長補選當選人。
中選會強調,後因其他候選人認為其不符合候選人資格,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1年11月13日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2條及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應由苗栗縣政府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康世儒鎮長職務。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第16屆竹南鎮長任期至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康世儒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苗栗縣政府依法解除其鎮長職務後,其所遺鎮長任期達2年以上,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