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委員江陳清先生,於選舉公告發布後為候選人申請集會遊行,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江陳清為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中國國民黨宜蘭縣黨部書記長,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發布後之101年1月8日,填具申請書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申請同政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及立法委員候選人林建榮,在同年月11日舉辦之車隊掃街拜票遊行活動,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43條第7款及公職選罷法第45條第7款規定。
中選會強調,總統選罷法第43條第7款及公職選罷法第45條第7款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之行為,違者依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1項及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1項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