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江連福先生,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依同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處罰推薦之政黨中國國民黨140萬罰鍰。
中選會指出,江連福先生為中國國民黨推薦之第7屆立法委員臺中縣第3選舉區候選人,因犯公職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於101年2月22日經最高法院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確定。
中選會表示,依同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如有犯同法上述等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點第2款規定,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參加立法委員選舉,其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另依第4點第4款規定,政黨推薦候選人經判刑確定,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裁罰最低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因此,中選會強調,江連福先生判處之有期徒刑為4年6月,本案共計裁罰中國國民黨新台幣14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