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5日舉行委員會議,就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中,選舉人於投票日因撕毀選舉票,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進行討論,會中決議其中1件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6件分別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有關這7件撕毀選舉票案件,均是由各相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調查詢問後,經由各承辦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各選委會委員會議審議,再提報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作了上述決議。
中選會表示,有關7件撕毀選舉票案件的承辦選委會、選舉人及其撕毀選舉票事由,以及該會之決議,分述如下:
承辦選委會 | 選舉人 | 事由 | 決議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邱○閔先生 | 誤將私章蓋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政黨選舉票上,為避免他人知道自己圈選之內容致將3張選舉票撕毀,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及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因其同時違反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處新新臺幣1萬元罰鍰。 |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 賴○華女士 | 於圈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後,因發現圈選錯誤,一時情急將選票撕破,並欲向選務人員領票重蓋,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 | 吳林○妃女士 | 於圈選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後,因發現圈選非其屬意之候選人,以為可向選務人員領票重蓋,故將選票撕成兩半,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黃○基先生 | 因大陸經商失敗,心情不佳,將領得之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撕毀,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張○俞女士 | 因不欲投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而將該張選舉票撕毀,以為撕毀選票即可不用投票,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 趙○漢先生 | 因於政黨票上圈選兩政黨,經工作人員告知該張選票無效,趙員以工作人員未事先知會為由將該張選票當場撕毀,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 莊○先生 | 將已對摺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票撕成三截,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96條第8項規定。 | 處新臺幣5千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