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9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候選人林春德先生,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依同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處罰推薦之政黨親民黨140萬元罰鍰。
中選會指出,林春德先生為親民黨推薦之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候選人,因犯公職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6年,林員不服上訴,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中選會表示,依同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如有犯同法上述等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點第2款規定,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參加立法委員選舉,其裁罰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另依第4點第4款規定,政黨推薦候選人經判刑確定,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裁罰最低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因此,中選會強調,林春德先生判處之有期徒刑為4年6月,本案共計裁罰親民黨新台幣14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