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7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民眾傅○琳,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利用電子郵件(e-mail)從事助選活動,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處以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民眾向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檢舉於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101年1月14日),收受兩封寄件者「立法委員王惠美競選總部」,主旨為「立法委員候選人王惠美懇請支持」之電子郵件。
但經查,前項寄件者帳號用戶並無於投票日寄信之紀錄,上開電子郵件係透過民眾洪○宗的IP所發出,但實際發送者則是洪員家屬傅○琳。
中選會表示,該助選郵件係於101年1月13日16時22分51秒及23時45分28秒寄出,寄件端之郵件伺服器所顯示接收時間係為格林威治時間(GMT),換算成中原標準時間(CST),分為101年1月14日零時22分51秒及上午7時45分28秒,均屬投票日禁止從事助選活動之時間。
中選會強調,依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民眾傅○琳已違反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此外,中選會於101年5月15日第42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陳進丁先生,利用臉書(facebook)從事競選活動,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處以新臺幣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