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星期日)
【 】中央選舉委員會1日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自101年1月4日起,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特別呼籲政黨、候選人、民調機構及所有媒體,應該遵守選罷法之規定。
中選會指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1月4日至1月14日下午4時止),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