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星期一)
【 】關於自由時報本(8)月7日(A1版)報導監察院通過之調查報告,稱依法務部統計至今年7月止,因賄選、妨害選舉等判決確定者計有133人,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政黨連坐之處罰僅有4件一節,容有重大誤解,予以澄清如下:
一、按公職選罷法第112條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賄選、妨害選舉等罪,經判刑確定者,應處罰推薦之政黨,而該規定係96年11月7日修正增列,本此,則特定人(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因犯特定之罪(行賄、妨害投票等罪)、於特定時點之後(96年11月7日之後之選舉),始應連帶處罰推薦之政黨。
二、為執行上開規定,本會爰數度協調司法院轉知所屬法院將相關之判決書函送本會及所屬選舉委會,本會依據各級法院所送判決書,比對本會之候選人資料庫,逐一查對,如有應予裁罰案件,均再行文各該法院請其查告判決確定日期後,再函催地方選委會依規定裁罰,已竭盡查證之能事,並無任何執行不力之情事。依本會查證之資料,截至100年7月14日止,本會列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2條案件計28件、人數28人,其中判決確定案件計13件,均已函請主辦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裁罰。
三、至報導中所述法務部統計案件數計有133人一節,與本會資料差距甚大,本會已於監察院約詢時,詳予說明,其原因乃為:
(一)各級法院所送本會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決書件,其所犯法條固多屬選罷法第112條所列各罪,惟候選人親自買票或妨害投票被起訴判刑者,究屬少數,大多數份均係樁脚或為其助選之人買票而被判刑者,而候選人因案定罪者,無黨籍之候選人又佔大多數,易言之,黨籍參選人因涉選罷法第112條所列之罪致其推薦政黨遭連坐者,僅佔極少之比例。
(二)選罷法修正增列賄選、妨害選舉等政黨連坐規定,係96年11月7日修正增列,故於其後之選舉因賄選、妨害選舉案件始有其適用,法務部之統計數係將修法前之選舉,候選人犯賄選、妨害選舉案件,於96年11月7日以後被判刑者,均一體納入統計,以致與實際應裁罰數自有重大落差。
四、前開情形司法院、法務部及本會已於監察院約詢會議中當面向監察委員澄清,也已表示理解,並無所謂本會執行不力之情事,惟本會除仍將函請法務部提供該部之資料,再進一步確認有無漏未裁罰案件外,亦將於明(9)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等機關及所屬選委會召開上開案件資訊聯繫機制,以徹底執行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