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7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計增列有效票圖例2種、無效票圖例1種。
中選會指出,選舉票之效力認定,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所明列之9種無效票情形。中選會為協助選務人員依據該規定認定選舉票,訂有「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現共有有效票圖例26種、無效票圖例26種。
中選會表示,本次修正係針對選舉票部分圈印加蓋於候選人欄格線上之情況,依選罷法有關選舉票效力有效推定之原則,不論其圈印處係位於該候選人上、下、左、右欄格線,自均應認定為有效票,此一見解亦獲若干司法實務判決所支持,為茲明確,因此於認定圖例增列有效票圖例2種、無效票圖例1種( 詳附件1)
中選會指出,選罷法有關選舉票效力之認定,係採取「有效推定」之原則,其乃基於公職人員之選舉權為人民最重要的憲法上權利之一,而選舉票即為人民意志之具體展現,因此選罷法特別明定選舉票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就是法律明文規定其屬於無效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無效,否則均應以有效票視之,如認定有爭執,由監察員表決,其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時,亦應認定為有效票。換言之,在解釋選票是否有效時,除有違反憲法所定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方法或其他法定事由外,原則上應尊重人民之自由意志,僅於特別之例外情形下才作無效之認定。中選會表示,新修正增列的三種類型,未來將列為選務人員講習重點,加強宣導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