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星期五)
【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往後選舉候選人只要因賄選等被判當選無效者,即應追繳其已領得之競選費用補貼;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已發布公告辦理之鄉民代表、村里長補選將不適用,明年舉行的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則在適用範圍之列。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候選人犯對候選人行、受賄罪;對有投票權人行賄罪;政黨黨內初選賄選罪;對團體賄選罪經判刑確定者,以及因1.上開賄選行為2.詐術妨害投票之行為或是3.幽靈遷移人口之行為而被判當選無效者,均應追繳其已領得之競選費用補貼(每票30元)。
中選會指出,新規定採雙軌制,亦即不論是犯刑事賄選罪被判罪,或是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因賄選行為被判當選無效之案件,都應追繳競選費用補貼,不過由於當選無效案件之判決通常都比刑事案件之判決來得更快,所以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者即可進行追繳,無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
後再為之。
中選會強調,依新通過之規定,選舉機關都要等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才能進行追繳,因此希望各級法院對上開確定判決書能夠即時通知選委會,互相協力共同來執行這項新規定。中選會同時表示,自95年迄今公職人員當選人因當選無效確定者,計132人,其中因賄選、詐術妨害投票及幽靈遷移人口而被判當選無效者分別為106人、3人及17人;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些案件及目前已發布公告辦理之鄉民代表、村里長補選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