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星期五)
【 】中央選舉委員會14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決議總統、副總統選舉,完成連署之被連署人,如其中一人不願或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不得更換人選;亦不得單獨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委員黃偉哲日前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該會主任委員張博雅時提出疑問,總統、副總統選舉,完成連署之被連署人,如其中一人不願或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可否更換人選或單獨申請登記。
中選會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連署人數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該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並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
同法第24條規定,依連署方式向該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因此,完成連署之該組被連署人,既經公告及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並應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自不得更換人選。
中選會並指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該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因此,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如未聯名申請登記或未檢附該會發給之完成連署證明書時,應不予受理。故完成連署之被連署人,如其中一人不願或不能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應不得單獨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中選會同時強調,目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9條規定,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該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換言之,如副總統候選人死亡,並不停止選舉。但對於完成連署後,候選人登記截止前,如副總統被連署人死亡應如何處理,現行法並無相關規範,對於已完成連署之總統被連署人參政權益之保障,似有不周之處,將建議主管機關內政部納入修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