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28)日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第10屆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檢討變更報告案進行討論, 該會將以106年11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計算第10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並就立法委員名額計算方式提106年12月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中選會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3項有關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2年2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據以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係配合立法委員選舉區每10年重新檢討劃分1次之規定,亦係應該會選舉區劃分作業實際需要。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有關下(第10)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經以106年10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依據,如依第7屆計算方式試算,臺南市及新竹縣各增加1席,高雄市及屏東縣各減少1席,其餘直轄市、縣(市)名額不變;依第4屆計算方式試算,桃園市、臺中市及臺南市各增加1席,南投縣、嘉義縣及屏東縣各減少1席,其餘直轄市、縣(市)名額不變。
中選會說明,該會將於106年12月委員會議討論第10屆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方式,並以106年11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計算應選出名額後,函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該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區劃分檢討作業,應先召開公聽會,擬具選舉區劃分建議案,於107年3月中旬前函報中選會,該會審議前亦將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於107年5月31日前將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案送請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