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年10月31日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建議修法條文,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將函請內政部於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納入辦理。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該會經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建議修法開放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使負有照顧兒童義務之選舉人得以投票,保障其選舉權之行使。
中選會指出,包括美國、英國、日本及韓國等諸多民主國家,均有准許選舉人照顧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我國如可開放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不僅便利家有兒童須照顧的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也符合營造友善投票環境,擴大保障選舉權之國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