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2月24日
一、送件時間:
(一) 連署人名冊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上班日及上班時間(上午8時到下午5時)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其餘時間不予受理。
(二) 本(110)年8月28日為公民投票日,本會業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10年5月27日發布投票公告。為配合公民投票法60天的法定查對期間,以及如符合規定應於10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之期程,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3月19日前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且連署人數符合規定者,始能確保該公民投票案能於8月28日舉行投票。
二、送件地點:
(一) 本會受理連署人名冊地點為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台北市徐州路5號)一樓後方,請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大樓後方停車場(近濟南路)進出卸貨。
(二) 公投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或其代理人送件前或送件後如需召開記者會,請於大樓玻璃門外本會規劃之空間進行。
(三) 為防疫需要,本會於送件入口處設置簡易防疫站,並採實聯制,請送件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全程戴口罩、配合量測體溫及進行手部消毒,並填寫姓名及連絡電話。
三、送件應具備要件:
(一) 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親自送件,如不克前來,應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送件。
(二) 連署人名冊應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本會提出。
四、本會受理作業:
(一) 同日如有2案以上送件,則由本會按先後開立送件序號單,所有名冊統一擺放本會指定空間,請送件團體派員協同本會人員共同保管。
(二) 本會依送件序號單之序號逐案清點連署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