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規定,其掌理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貪瀆、賄選查察、重大經濟犯罪、毒品、洗錢、電腦犯罪之防制,並負責組織犯罪、國內安全調查、機關保防業務、全國保防及國民保防教育、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兩岸情勢及犯罪調查、鑑識、通訊監察及其他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其中安全調查、機關保防與國民保防教育及相關資料蒐集等均不屬於檢察官偵辦案件之範疇。反之,廉政署成立主要負責規劃國家廉政政策,以及推動反貪、防貪、肅貪的工作。肅貪工作成功與否,與檢察官派駐,先期介入息息相關,是以,廉政署有必要派駐檢察官,而調查局則不必要派駐檢察官。
廉政署成立後,主要負責規劃國家廉政政策,以及推動反貪、防貪、肅貪的工作。廉政署首創派駐檢察官制度,是為了突破以往對於貪瀆案件的調查模式,建立檢察官先期介入廉政署調查案件的模式,提昇蒐證品質與辦案效能。
更新日期:Sep 2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