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確立全球反貪腐法律架構,其中第6條與第36條特別要求締約國成立一個或數個肅貪與防貪的專責機構。我國雖非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惟依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宗旨,身為國際社會的一員,亦有義務落實該公約;且本部及行政院研考會歷年民意調查顯示,國人對成立專責廉政機構均有七成以上的支持率。
廉政與一國之競爭力息息相關,新興國家面對嚴重貪腐之侵蝕,為追求經濟發展保障公平競爭,逐漸設置廉政專責機構,如新加坡、印尼、泰國、馬來西亞、韓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其中泰國、韓國等國家甚至於憲法層次規範廉政機構之設置,澳大利亞各邦也有設立廉政公署或反貪污局。至於其他國家,則有設置多個廉政專責機構的情形,故廉政工作走向專業專責,當是世界的趨勢。
參酌新加坡「貪污調查局」及香港「廉政公署」肅貪倡廉工作普遍獲得肯定,分析其「廉政專責機關」之成功元素,係採取治標(執法)、治本(防貪)及根除(教育)的策略;爰此,我國設置結合廉政預防、肅貪執法之專責廉政機構,除整合廉政政策事權及展現打擊貪腐決心,回應民眾殷切期盼外,並有呼應國際倡議及順應世界潮流,提高國際聲望的效果。
更新日期:Sep 2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