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成立廉政署與現況有三種不同:
(一)唯一專責廉政機構:廉政署是我國唯一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6條與第36條規定的廉政專責機構,代表我國願意遵守國際規約的承諾,並提升我國國際廉能形象。
(二)首創「派駐檢察官制度」: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派駐廉政署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建立檢察官「期前辦案」模式,在案件醞釀階段即投入偵辦,更能及早掌握犯罪事證。
(三)創設「廉政審查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委員會」,防止誤判、拖辦及包庇吃案,監督廉政署透明的運作,可提升其獨立性與超然性。
廉政署可發揮三項不同的效果:
(一)加大、增強肅貪防貪能量:廉政署職掌包括國家廉政政策擬訂、協調及推動、貪瀆預防、反貪宣導、貪瀆相關犯罪調查等事項,分從治標、治本整治貪腐,採取社會參與、預防弊端、教育宣導、懲治貪腐多管齊下策略,方能形成完善的廉政網絡,從根本解決貪腐問題,降低貪瀆犯罪率。
(二)提升貪瀆定罪率:廉政署由派駐檢察官、廉政官結合政風機構熟悉機關生態及作業法規流程的優勢,更能精準判斷犯意及掌握犯罪事證,提升定罪率,達成「抓得到、判得下」的目標。
(三)確實保障人權:廉政署將建立嚴謹的工作紀律,絕不追求「辦得大、辦得多」,而致力於「辦得準、辦得好」,務求樹立良好的辦案紀律與偵查文化。發動肅貪行動,將以「不張揚、不放話、不誇大」之辦案風格,使被調查公務員之人權及機關聲譽均獲得充分保障。
更新日期:Sep 2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