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人員與政風人員不同。
廉政署「廉政人員」,當執行貪瀆案件調查事項時,具「司法警察權」,係依據《廉政署組織法》,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絕不打折扣。
其他機關「政風人員」並不具司法警察權,仍依照《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遍佈1,900多個行政機關辦理反貪宣導、防貪及肅貪業務,協助機關首長推動端正政風興利行政之工作。
(二)廉政署與各機關政風單位之關係
廉政署將專責辦理國家廉政政策的規劃設計,推動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等業務,不會涉足政治偵防、國家安全等情治工作,未來更將設置有民間公正專業人士參與的廉政審查會,對案件處理進行監督審查,增進透明性與獨立性。
而政風機構功能係配合機關需求,以預防貪瀆為主軸,由廉政署指揮逐步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各項預防措施為目標,未來廉政署將輔以各級政風機構形成「預防─查處─再預防」連貫作業機制,實踐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之「四不」目標,並全力推動反貪教育宣導,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廉政工作,以防制貪污犯罪,提升優質行政效能,進而充分保障人權。「人二、白色恐怖」早已走入歷史近20年以上,所謂「復辟」實屬多慮。
更新日期:Sep 2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