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機制,政風機構在機關內是以貪瀆預防為主,查處為輔,協助機關辦理防貪、反貪與肅貪等工作。然而貪腐形成之原因眾多,例如:個人因素、機關首長是否重視或機關內防貪機制是否健全等都是貪腐是否發生的原因。而在機關內,重視解決貪瀆問題的決心,並認同政風工作的價值,使其推動順利,形成一種組織文化,讓機關成員齊一步伐,才是解決貪污問題的良方。機關內發生貪腐事件,預防工作固應檢討,惟預防與肅貪相輔相成,單靠一方皆不足以成事。
政風人員在機關配置之員額非常有限,且政風人員不具司法警察權,僅能做行政調查,故政府機關發生貪腐,實不能全歸於政風預防不力,但政風人員做好防貪工作,必然可以減少貪瀆案件。政風人員中不乏具有熟悉機關法規及行政流程的基礎之優秀、專精之政風人員,可以協助檢察官對貪瀆犯意及違反法規的判斷,以加入廉政肅貪行動,並加以適當的訓練和紀律管理,取得「廉政官」的身份,受派駐檢察官指揮偵查貪瀆犯罪,相信更能結合肅貪、反貪及防貪之功能,加大廉政工作之能量,提升預防與肅貪之效能。
更新日期:Sep 2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