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種身分之人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例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五、當選人因第104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六、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第1款及第2款之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