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政黨及任何人可否發布民意調查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同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所謂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有關發布民意調查資料規定除應加載明「辦理時間」規定外,其餘規定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