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關於選舉期間候選人或政黨未親自簽名之不實文宣(黑函)應如何處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違者,選舉委員會應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處罰。
如該宣傳品同時涉有違反同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因該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機關應依法主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