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關於因褫奪公權宣告,於候選人登記截止時,尚未復權而投票日前業已復權者,可否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8款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87年1月8日87中選法字第75067號函關於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而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時尚未執行者,依法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釋示。
如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前,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自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