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關於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修正前為第90條之1)第2項之預備犯者,應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何款規定?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修正前為第90條之1)第2項之預備犯者,則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範疇。亦即為犯該法第26條前3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前經中央選舉委員會86年12月10日86中選法字第74139號函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