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前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得易科罰金,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始確定,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
申請人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前尚未判決確定,依規定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惟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87年6月4日87中選法字第77014號函釋規定,在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始判決確定,如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已執行完畢(繳罰金),准予登記;
如尚未執行完畢者,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規定辦理(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之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121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