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因毒品案經檢察官聲請裁定強制戒治1年,尚未執行可否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准法務部91年5月23日法律字第0910019477號函略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之一種。準此,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確定,尚未移送執行,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之規定」。自不得登記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