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二、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