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自行參與投開票所選務工作者,得否補假一日?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局考字第一九五三八號書函略以,行政院於七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以台七十二人政參字第三0五一九號函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
上開規定所稱參加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未經機關(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者,得依規定准予補假。